序
号 |
偶 发 事 情 |
处 理 办 法 |
监 考 员 |
考 点 主 任 |
1 |
考生忘带或遗失了“准考证”。 |
不得让其入场考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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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考生忘带或遗失了身份证件,或带的不是有效证件。 |
不得让其入场考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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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发现考生与“准考证”或“身份证件”的照片不符。 |
不得让其入场考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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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考生坐错位置。 |
帮助考生找自己的座位就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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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对考生的身份有怀疑。 |
先让其进场考试,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主任,该科考试结束以后,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,说明情况,听候处理。 |
会同监考人员核实情况,确系代考,取消其考试资格,并记录在册,上报省教育厅。 |
6 |
考生准考证重号。 |
稳定两考生的情绪,立即报告考点主任。 |
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两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号,安排考生进场应试。 |
7 |
试卷启封前,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。 |
立即报告考点主任并暂停拆封。 |
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,监考员换备用试题袋,启封分发试卷,主任应负责查明原因,立即上报省教育厅。 |
8 |
试卷启封时,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。 |
立即装入试卷袋内。通过场外联络员向考点主任报告,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。 |
起用备用试卷。为此延误的开考时间,用延长考试结束时间的方法予以补足,但必须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。 |
9 |
试卷启封后,发现有缺页、漏印、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。 |
在本考场调整;
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,向考点主任申请动用备用试卷。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间。 |
核实情况,用备用试卷补齐。补足因此而耽误的时间,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分钟。 |
10 |
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、准考证号均与准考证上所填姓名、准考证号不符。 |
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,向考点主任说明情况,听侯处理。 |
详细调查,核实情况,如系换卷、保考等违纪行为,则取消其考试资格,并记录在册,报省教育厅。 |
11 |
开考一段时间后,考生发现试卷有重印、漏印现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试卷。 |
亲自核实情况,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任,申请动用备用试卷。 |
核实后,补发备用试卷,将情况登记在册,并报告省教育厅。 |
12 |
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,考生提出询问。 |
如少数人试卷字迹不清,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,并当众答复(声音稍大些);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,则立即请示考点主任。 |
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,如出现同样问题,立即请示省教育厅。 |
13 |
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。 |
不做回答,立即报告考点主任。 |
将情况上报省教育厅,得到更正的通知后及时更正;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维持原状。 |
14 |
考试中,考生的笔无水、圆珠笔写不显,又缺少必须文具。 |
考生不离座。监考员帮助打同色墨水或借给同色墨水钢笔(圆珠笔)。监考员难以解决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帮助解决。 |
事先给每个考场准备蓝黑、黑色墨水一瓶,蓝或黑油圆珠笔若干支。 |
15 |
个别考生忘记带 2B 铅笔、圆珠笔、橡皮,或所带的笔写不出来,考试忘记带必需的文具等。 |
动用备用文具用品,并立即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任。 |
指示考务组提供。 |
16 |
考生由于疏忽写错准考证号。 |
指导考生在密封区内更正准考证号,监考人员在旁边签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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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 |
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东西带入考场。 |
在考前提出要求后,仍不交送指定地点的,取消其考试资格,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,并如实记入“考场报告单”。 |
按《暂行办法》处理,派专人将违纪考生送出考试大楼,并造册上报。 |
18 |
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。 |
取消其考试资格,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,并如实记入“考场报告单”。 |
处理同( 17 ) |
19 |
发现考生抄袭、偷看、传递、夹带等舞弊。 |
A .如属个别考生,则立即制止,并取消其考试资格,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,并如实记入“考场报告单”。
B .如发生较大面积的舞弊事件,则应全力制止,并通过场外联络员立即报告考点主任。 |
A .处理同( 17 )
B .组织力量调查,并立即将情况向省教育厅反映。 |
20 |
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了姓名、准考证号等,及卷面上作了明显标记。 |
将违纪情况详细记入“考场报告单”。 |
按《暂行办法》,提出处理意见,造册上报。 |
21 |
考生用红墨水钢笔、红色油圆珠笔或铅笔答题、改题。 |
立即制止,责令考生改用规定用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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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 |
考试期间,需要向考生传达有关通知。 |
按考点规定的办法,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。 |
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,形成文字通知,分头传达到考场的监考员,再传达到考生。 |
23 |
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,如串岗、离岗、看杂志等。 |
予以提醒,经指点仍不改正的,报告考点主考。 |
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,调换临时人员接替工作。 |
24 |
个别监考、考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。 |
记录情况,报告考点主任。 |
处理同( 23 ),上报省教育厅。 |
25 |
考生发生晕场、疾病的情况。 |
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任。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,鼓励其坚持应试;难以坚持者,劝其退场治疗。 |
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。如果开考还不到 30 分钟,则实行隔离治疗。 |
26 |
个别监考员发生晕场、疾病情况。 |
通过场外联络员,报告考点主任。 |
及时安排治疗,并同时安排机动监考员接替监考员工作。 |
27 |
考场内部发生喧哗。 |
予以制止,记录,报告考点主任。 |
根据情节,处理同( 19 ),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 |
28 |
提前退场的考生在考场周围逗留、喧哗 |
尽力制止,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。 |
指派场外联络员将提前退场的考生送出考试大楼。 |
29 |
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。 |
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。 |
如无法排除,则请有关部门协助,并向上级报告。 |
30 |
考试中途考生要求上厕所。 |
了解掌握情况,如属特殊病因,可在开考 30 分钟后,指派一名同性场外联络员随其前往,但应寸步不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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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 |
考生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。 |
予以制止,如仍不改正并造成后果,则如实记入“考场报告单”。 |
对造成后果者,处理同( 17 ) |
32 |
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答题卡,要求更换。 |
用本考场内缺考人员答题卡调换;若不足,向考点主任申请备用卷;并在弄脏或损坏的答题卡上签字。 |
核实情况,动用备用答题卡,但不补足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。 |
33 |
考生带走试卷、答题纸或答题卡。 |
A.未出考场,立即予以收回;
B. 已离考场,必须追回带走的材料,记录在案,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。 |
组织力量,追回带走材料,调查核实情况后,按《暂行办法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。 |
34 |
监考员收理、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、污染。 |
报告考点主任,通知被撕破污染的考生等候。 |
在无法做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动用备用试卷。由考点正副主任、保卫人员和监考员共同监视该考生抄答,共同核对,并将情况报告省教育厅。 |